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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 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 有完善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 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比赛场馆及配套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七) 对赛事的相关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赛事申办与考察评估

第七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提前在官方网站公布全国游泳赛事计划的赛事活动。

第八条凡申请承办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游泳赛事活动应向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进行赛事申办。赛事承办方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办赛事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省级体育部门认可承办赛事的意见、承办方经费筹措方案、赛事的时间、地点、项目设置、赛事规模、赛事报名链接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主办方接到赛事书面申请后,择机派出考察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游泳赛事组织标准》对场地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竞赛组织、裁判力量、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解,一周内形成考察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赛事主办方根据考察评估组报告确定承办单位,并择机公布竞赛规程。

第四章 赛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适时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全面加强对赛事的领导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赛事组委会应以安全、公平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有效履行竞赛组织、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职能,确保赛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赛事组委会应当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组织赛事。

第十五条赛事组委会应向参赛运动员、媒体、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全面的赛事信息。

第十六条赛事组委会均应确保在赛事期间组织人员、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有相应的保险措施。

第十七条赛事组委会须做好赛事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群体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场馆及各重点区域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

第十八条比赛期间,场馆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组委会应严格遵守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关于市场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组委会应详细准确记录每位参赛者的比赛成绩,并在赛事结束后尽早公布。

第五章 参赛人员

第二十二条赛事相关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裁判员、志愿者、组委会工作人员、观众等)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 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 遵守游泳竞赛规则和赛事竞赛规程;

(四)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五) 不得影响体育竞赛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六) 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三条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满足比赛需求。

第二十四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必要时应要求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组委会可以根据赛事具体情况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助于审核参赛资格的资料。

第六章 赛事评价

第二十六条赛事在申办、考察、评估、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赛事主办方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二) 获得认定支持、指导的赛事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履行;

(三) 赛事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的运营与管理中严重违反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的相关规定和《游泳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游泳赛事组织标准》。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或机构,赛事主办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一定时间内不受理该赛事的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参与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任何赛事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赛事主办方应注意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出现的以下违规行为:

(一) 违反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二) 冒名顶替或证件弄虚作假;

(三) 违反体育道德。

赛事主办方视以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罚: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禁止参赛1-3年。

第二十八条赛事主办方对承办方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解释、修改权隶属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

竞技游泳赛事组织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由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全国游泳冠军赛、锦标赛、春季/夏季及青年游泳锦标赛、游泳U系列比赛以及马拉松游泳等赛事(以下简称“赛事”),其余赛事可按照本标准参照执行。

二、赛事等级

(一)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赛事(以下简称“主办赛事”):

1.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马拉松游泳冠军赛、锦标赛是中国游泳协会举办的A级赛事;

2.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全国马拉松游泳系列赛和全国游泳U系列年终总决赛是中国游泳协会举办的B级赛事;

3.全国游泳U系列比赛是中国游泳协会举办的C级赛事。

(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 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负责竞赛管理工作的赛事(以下简称“管理赛事”) 均按A级赛事组织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 全国运动会游泳、马拉松游泳比赛;

2. 全国青年运动会游泳比赛;

3. 全国学生运动会游泳比赛。

(三) FINA或者亚游联主办,中国游泳协会负责竞赛管理工作的赛事均按A级赛事组织标准执行。

三、比赛设施及功能用房

(一)所有比赛设施器材均需符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关于场地器材的要求和标准。

(二)组委会应在比赛前向中国游泳协会提供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泳池长度的测量报告。测量报告内应显示出比赛池每条泳道(水面上0.30米至水面下0.80米)长度。必要时,该测量报告应为中文英文对照版本。

(三)组委会应提供比赛各类人员工作流程(包括:运动员比赛和颁奖流程、赛事官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及媒体人员工作区域流程、观众活动流程)说明及各类竞赛功能用房布局图(包括:检录处、自动计时区域/房间、运动员坐席、医疗/兴奋剂检查站、赛事官员/裁判员用房、观众坐席、厕所等)。

(四)组委会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及标识,确保在赛事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各类赛事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官员、媒体人员、观众)在指定工作区域内活动,防止该区域人员混杂和秩序混乱,从而引发赛事安全问题。

(五)根据比赛人员流程和竞赛功能用房情况,组委会应在赛前制定相关紧急预案,以有效避免赛事相关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A级和B级赛事前2-3天,C级赛事1天前,组委会须提供在比赛泳池训练的机会,以便运动员熟悉场地及器材环境,避免出现场地器材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运动损伤风险。在比赛期间,A级和B级赛事必须提供可赛中热身活动和赛后放松整理的热身泳池。

四、参赛报名

(一)运动员参赛身份信息的核实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

(二)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组委会需要求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安全责任书。

(三) 运动员参赛报名采用网上和纸质同时报名,当网上报名与纸质报名不一致时以纸质盖章报名表为准。

五、特邀外籍或港澳台优秀选手

赛事组委会如邀请外籍或港澳台优秀运动员,需事先向中国游泳协会申请,依程序邀请外籍或港澳台优秀运动员参赛。

六、比赛号码布

(一) 比赛号码布的设计和制作均须遵守国际泳联游泳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选手佩戴的号码布最大尺寸为宽24厘米×高20厘米;

1. 号码布上面最大高度为6厘米,可以印制广告、赛事名称或标识;

2. 号码布中间高度为10厘米,可以印制数字,不低于6厘米,不超过10厘米;

3. 号码布下面最大高度为4厘米,可以印制广告、赛事名称或标识;

4. 赞助商、制造商标记的字母高度最大4厘米。

七、计时和成绩证书发放

(一)举办A级赛事须使用自动计时装置;举办B级和C级赛事时,应至少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

(二)在A级赛事中,组委会应为获得各项目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为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在B级和C级赛事中,向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

(三)所有赛事在赛后均应将成绩证书及时提供给参赛选手。

八、游泳运动等级达标

参加A级、B级和C级赛事的运动员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8号)申请相应运动等级。申请运动员等级的赛事必须符合本竞赛组织标准。

九、竞赛日程、秩序册和成绩公布

(一)组委会应根据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本次赛事的重要竞赛信息编制成手册,于赛前下发到每个参赛队伍手中,以方便运动员参赛。秩序册也可在赛事组委会网上下载。

秩序册包括内容建议如下:

1. 封面;

2. 目录;

3. 竞赛规程及有关补充通知;

4. 组委会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

5. 技术代表及仲裁委员会名单;

6. 裁判员名单;

7. 各代表队名单;

8. 大会日程;

9. 竞赛日程;

10. 竞赛秩序;

11. 各代表队人数统计表;

12. 有关纪录表;

13. 比赛场地平面图。

上述内容除竞赛秩序由编排记录组提供外,其他均由大会秘书处、竞赛处等部门提供。竞赛秩序大多是在技术会议后单独印制和分发的,因此,赛前印制的《秩序册》中可不含竞赛秩序。

(二)组委会应至少于赛前2天将秩序册下发至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中国游泳协会共同主办赛事的秩序册中须为中国游泳协会保留一页简介和展示标识的广告页。

(三)成绩公布:

1. 所有赛事的组委会应按要求详细准确记录比赛成绩;

2. 赛事成绩应在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赛事信息系统提供成绩的实时查询服务;

3. A类赛事承办单位,须将赛事成绩在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以Excel文件格式上报中国游泳协会。

十、大型活动(A级赛事标准)

(一)开幕式:

1. 游泳赛事的开幕式应本着隆重热烈、简便易行的原则,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 语言:建议开幕仪式只使用中文,其他语言可用视频大屏和其他方式显示;

3. 开幕式具体程序:

(1)主持人宣布起开幕式开始;

(2)介绍出席开幕式的主要领导;

(3)承办单位领导致欢迎词;

(4)主办单位领导讲话;

(5)运动员、裁判员代表宣誓;

(6)请主要领导宣布比赛开幕式;

(7)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幕式结束。

(二)颁奖仪式:

1. 颁奖台设置:

前3名颁奖,颁奖台从左至右(面对颁奖台)应设置为:2 、1、3;

2.颁奖顺序:

从第三名开始颁奖,第一名最后颁奖;

3. 颁奖程序(以前3名运动员颁奖为例):

(1)主持人宣布颁奖仪式开始;

(2)请获奖运动员、颁奖嘉宾入场;

(3)宣布获得第三名的运动员,运动员登上领奖台;

(4)宣布获得第二名的运动员,运动员登上领奖台;

(5)宣布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运动员登上领奖台;

(6)介绍颁发奖牌的嘉宾,由嘉宾为第三名到第一名运动员颁发奖牌;

(7)介绍颁发其他物品的嘉宾,由嘉宾为第三名到第一名运动员颁发其他物品;

(8)主持人宣布颁奖嘉宾和运动员合影留念;

(9)主持人宣布颁奖仪式结束。

4.运动员颁奖着装:

运动员须穿着正式队服;若组委会要求穿着大会提供统一的服装参加颁奖,则须事先征得获奖运动员或其代理人的同意,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注:B级以下的赛事参照执行。

十一、竞赛组织人员及技术官员选派

(一)竞赛组织人员构成

1. 竞赛组织人员(组委会任职人员)1-4人;

2. 技术代表1-2人;

3. 仲裁为3人以上的单数;

4. 执行总裁判4人;

5. 游泳技术裁判员(含发令员、技术检查员、转身检查员(长)、计时员(长))24-40人;

6. 后台裁判员(自动计时员(长)、检录员(长)、编排长(成绩处理)、宣告员)8-20人。

(二)主办赛事和管理赛事选派1、2、3、4类技术官员,选派5、6类骨干技术官员。

技术官员选派数量:

A级赛事: 30-35人;

B级赛事: 15-25人;

C级赛事:1-5人。

(三)裁判员等级要求

1. A级赛事执行总裁判应为国际级(FINA)裁判,至少有两次全国或国际游泳赛事执裁经历;其他各主要岗位裁判长为国家级以上裁判。

2. B、C级赛事执行总裁判应为国家级以上裁判。

3. 赛事组委会应为所有参加执裁的裁判员提供统一的裁判服装(或上衣),并制作注册证件。

十二、组委会会议

赛事组委会按照要求于赛前召开组委会会议,组委会全体成员和各队领队参加会议。会议议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办单位致欢迎词;

(二)介绍赛事筹备工作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主办单位领导讲话。

十三、技术会议

赛事组委会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技术会议和竞赛流程的信息,技术会议由技术代表主持,执行总裁判、发令员、编排长以及各队教练代表参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介绍比赛流程、竞赛注意事项及申诉受理程序;

(二)比赛技术问题咨询;

(三)兴奋剂检测要求;

(四)确认比赛秩序单;

(五)回答相关问题。

十四、保险

所有赛事组委会均应确保在赛事期间,其组织人员、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有人身保险,确保组委会有公众责任险。

注:对“赛事期间”时间定义如下

1. 运动员:从报到之日起到补充通知规定离开之日;

2. 工作人员:自工作之日起到比赛结束后离岗之日。

十五、安保

(一)赛事组委会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组织安保工作;

(二)赛事组委会须制定周密的赛事安保方案,赛事安保方案包括:观众、组织人员、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VIP服务等各个方面;

(三)赛事组委会须根据赛场以及周围路线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人员疏散方案,确保各主要路口的交通安全;

(四)为切实做好比赛各区域的人员管理工作,组委会须制作赛事证件,对赛事各区域进行严格管理;

(五)举办1000人以上(包含1000人)的赛事,组委会须至少向安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 必要的批准文件;

2. 赛事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

3. 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 场地出租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

(2) 大型社会活动应急疏散方案;

(3) 由行政或行业权威部门出具的可证明活动场地建筑、设施、设备等安全可靠的年检、测试报告等证明材料。

5. 与舞台施工单位签订的舞台施工协议书,消防安全协议书;

6.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舞台搭建牢固的保证书;

7. 如雇佣保安,须与正规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人员安排);

8. 举办活动的场地租赁协议书;

9. 举办活动现场平面图、效果图、座椅码放图;(图上标明通道宽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版的场地平面图、方位图)

10. 证件样本、证件数量证明及封版证明,证件票务防伪说明和保证书;

11. 活动现场演出曲目;

12. 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报告;

13. 消防局的批件;

14. 如有安检大棚,需要搭建公司协议,牢固保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医疗服务

所有由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赛事均需遵守以下医疗服务标准:

(一)赛事组委会应详细列出比赛中医疗站的位置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并制定比赛的医疗方案(第一救助、急救、健康护理、救护车服务、电话联络等)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赛事组委会须指定赛场附近的医院作为组委会官方医院,并标明医疗地点、开通绿色急救通道;

(三)赛事组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医疗救护车和医疗站,同时在场馆内也须安排足够的医疗志愿者进行服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开展救治工作;

(四)赛事组委会应明确医疗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以上所有信息须通过《参赛指南》向所有参赛选手公布。

十七、环境卫生

(一)游泳比赛场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用厕所,并预留出运动员、官员以及观众来往厕所的通道;所有公用厕所应在赛事开始前一个半小时开放至比赛结束后30分钟;运动员更衣室必须保障有足够的厕所。

(二)赛事场馆在观众席、官员席、技术官员席、泳池内、运动员更衣室以及洗手间内应配备垃圾回收设备或垃圾回收服务,赛事组织方应确保在赛事结束后场馆内不得遗留任何赛事废弃物。

十八、媒体宣传

(一)新闻发布:组委会应积极通过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中国游泳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大众媒体和自有媒体(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进行赛事的新闻发布;

(二)已经申请获得国际泳联的赛事,应按照国际泳联的要求在全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赛事播放(转播、录播、集锦);

(三)一般常规赛事至少在本省内对赛事进行转播、录播或集锦播放;

(四)赛事组委会至少于赛后30天,向中国游泳协会提供不少于5分钟的赛事集锦和新闻报道统计情况,以便进行赛事宣传;

(五)组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媒体宣传。

十九、市场开发

(一)各赛事的广告须严格按照国际泳联、中国游泳协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中国游泳协会有权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各组委会应自觉接受当地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组委会应配合中国游泳协会对赛事市场开发的信息统计,中国游泳协会将对统计信息保密,仅用于评估赛事市场价值等内部使用。

二十、兴奋剂检查

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兴奋剂检测室应符合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相关技术要求(设在运动员便于从赛场到达的位置,应保证有工作室和卫生间,同时在检测室内配备1台带锁冰箱、若干桌椅以及充足饮料),配备比赛期间兴奋剂检测所需设施及车辆,并安排专人协助兴奋剂检测工作,为兴奋剂检测人员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二十一、赛风赛纪问题的规定

赛事各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比赛的赛风赛纪规定,如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问题,赛事组委会须参照中国游泳协会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处罚。

附件1.游泳比赛的条件和标准

附件2.青少年U系列游泳比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附件3.马拉松游泳比赛的条件和标准

附件1.游泳赛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游泳赛事标准

(一)场馆标准

1. 游泳馆包括:比赛池(含跳水池)和热身池。

比赛池标准:

(1)池长:游泳池应长50米(短池长25米),误差范围为+0.03米,-0.00米;两端池壁自水面上0.30米至水面下0.80米的范围内,必须符合此要求;安装自动计时装置触板后,误差不得超出此范围;

以上规格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书面证明。

(2)池宽: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的游泳池宽应为25米,其他重大赛事的游泳池宽至少为21米;

(3)池深:游泳池深度至少2米,推荐3米;

(4)池壁:游泳池两端池壁必须平行,垂直于泳道和水面;池壁必须坚实、平整,自水面下0.80米以上的池壁必须防滑;

允许在池壁上设休息台,休息台必须设在水面下至少1.20米深处,台面宽0.10米至0.15米;休息台可采用凸出式或凹进式,但推荐凹进式;游泳池的四壁可设水槽;如果在两端池壁上设水槽,水槽必须用合适的栅板或隔板遮盖,同时能够在水面上0.30米处安装触板;

(4)池水:水温25~28℃;比赛时,池水必须保持正常水位;如使用水循环装置,池水不得有明显的流动或漩涡;池水应达到使运动员能看清池底和池壁标志线的清晰程度;池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游泳场所的水质卫生标准;

(5)照明:整个游泳池的照明度不得少于1500勒克斯;

(6)游泳池与跳水池之间间隔:如果游泳池与跳水池在同一比赛场地内,则游泳池与跳水池之间至少相隔5米;2014年1月1日开始建设的游泳池,游泳池和跳水池之间至少应相隔8米,推荐相隔10米。

2.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

(1)观众席:A级赛事2000座席以上;B级赛事1500座席;

(2)无障碍座席: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座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3)主席台:规模10000席以下1%-2%,10000席以上0.5%-1%。

3.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1)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

(2)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其中A级赛事的医务急救室不少于30平方米,B级赛事的医务急救室不少于20平方米;A级赛事的检录处要求不少于100平方米,B级赛事的检录处要求不少于60平方米;

(3)运动员休息室设在比赛区内,应由休息室、更衣室、按摩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A级赛事要求运动员休息室不少于60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兴奋剂检测室,应分别设置候检室、工作室和尿样取样卫生间和血检取样间,A级赛事要求兴奋剂检查室不少于6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50平方米。

4. 赛事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1)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按照A级赛事要求不少于30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

(2)赛事技术用房按照A级赛事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150平方米;

(3)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按照A级赛事要求不少于8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60平方米;

(4)储藏用房包括体育器材储藏室和奖品、国旗存放室,按照A级赛事要求不少于250平方米、B级赛事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

5.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6.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扩声控制室、场地照明机房等;其中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按照A级赛事标准:游泳计时控制室不少于30平方米、显示屏控制室不少于40平方米、灯光控制室不少于20平方米、扩声控制室不少于30平方米;按照B级赛事标准:游泳计时控制室不少于20平方米、显示屏控制室不少于40平方米、灯光控制室不少于15平方米、扩声控制室不少于20平方米;

7.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8.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

9.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二)器材、设备标准

1. 泳道:游泳池可设8条或10条泳道,每条泳道宽2.50米;使用8条泳道比赛时,泳道应是从1到8道;使用10条泳道比赛时,泳道应是从0到9道。

2. 分道线:游泳池设9条或11条分道线;分道线必须拉至游泳池两端,固定分道线的挂钩应安装在池壁内,分道线必须拉紧;分道线由直径0.10~0.15米的单个浮标连接而成,距两端池壁15米处和50米池的25米处的浮标颜色应不同于其周围浮标颜色;自两端池壁起至5米内之浮标为红色。两条泳道之间只允许有一条分道线。

3. 泳道标志线:各泳道中间的池底应有清晰的深色标志线,线宽0.20~0.30米,线长46米(25米池线长21米),泳道标志线两端距池端各为2米;在泳道标志线的两端应各设一条长1米与泳道标志线同宽并与其垂直的对称横线。

50米游泳池的每条泳道标志线,在距两端池壁15米处设一条长0.50米、宽0.20~0.30米的横线(横线的中心距池壁15米)。

池端目标标志线:池端目标标志线应设在两端池壁上或触板上,位于各泳道正中,宽为0.20米~0.30米,从池壁的上沿一直延伸到池底;在水面下0.30米处的池端目标标志线中心上设一横线,横线长0.50米,宽0.20米~0.30米。

4. 出发台:出发台应正对泳道的中间,其前缘应高出水面0.50~0.75米;出发台的表面面积至少为0.50米×0.50米(重大游泳赛事的出发台表面面积至少宽0.50米×长0.60米);台面应由防滑材料覆盖,其向前倾斜不超过10°;出发台前沿应与池壁在同一垂直面上;出发台可设置可调节踏板;可在出发台的两侧设出发握手器;允许在出发台下安装电子显示板,但不能闪烁;仰泳出发时显示板上的数字不能跳动。

出发台必须坚固没有弹性,并应保证运动员出发时能在前沿和两侧抓住出发台;如果出发台台面的厚度超过0.04米,可在出发台两侧设至少0.10米长、前端设至少0.40米长的握手槽;槽深0.03米。

5. 仰泳出发握手器:出发台必须设有横式和竖式的仰泳出发握手器,高出水面0.30~0.60米;横握手器与水平面平行,竖握手器与水面垂直;握手器应与池壁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突出池壁之外。

6. 泳道号数:出发台四周应用明显的阿拉伯数字标明泳道号数,出发台的号数应在出发一端面对游泳池从右至左依次排列。

7. 出发召回线:出发召回线必须横跨游泳池并系在离出发池端15米处的固定柱子上,距水面至少1.20米,应能迅速放入水中,并有效地覆盖全部泳道。

8. 仰泳转身标志线:仰泳转身标志线为横跨游泳池的旗绳,旗绳两端固定在离游泳池两端5米的柱子上,高出水面1.80米;标志旗必须固定在旗绳上,规格为底边0.20米、两斜边0.40米的三角形,标志旗之间的距离为0.25米。

9. A级赛事必须采用自动计时装置

自动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应能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并记录运动员的成绩,计取的成绩应精确到百分之一秒;任何装置均不得妨碍运动员的出发、转身和溢水系统的功能;这种装置应由发令员启动;装置的连线尽可能不要露在池岸上,能够按名次和泳道显示出各泳道所有记录下的信息,提供易读的运动员成绩。

10.自动计时装置应包括以下设备:

(1)发令装置

A. 供发令员发布口令的话筒;

B. 如使用发令枪,必须带有信号转换器;

C. 话筒和信号转换器应与各出发台的扬声器相连,使运动员都能同时听到发令员的口令和出发信号。

(2)自动计时装置触板:触板最少应为宽2.40米×高0.90米,厚度为0.01米0.002米;触板应露出水面0.30米,浸入水中0.60米,各泳道的触板应独立安装以便单独控制;触板的表面颜色必须鲜明,并设有固定的池端目标标志线。

A. 安装:触板应安装在泳道中心的固定位置上,并应轻便,以便容易拆卸;

B. 灵敏度:触板的灵敏度应不会受水浪的波动而产生作用,只对运动员的轻微触动产生作用。触板的顶部前缘应是灵敏的;

C. 标志线:触板上的标志线应与池壁的标志线一致并重叠,触板的周围和边缘应标有0.025米的黑边;

D. 安全性:触板应没有触电的危险,触板的边缘应平滑。

(3)自动计时装置至少有下列配件和功能:

A. 在比赛中能重复打印出各种信息;

B. 电子公告板(显示屏)。

电子公告板的相关要求:

电子公告板至少应有12行,每行可显示32个字符,每个字符的位置上均能显示字母和数字,每个字符至少为0.36米高;显示栏应可上下翻动,并且有闪烁功能;电子公告板应显示比赛运行的成绩;每个矩阵记分牌都应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控制,并能显示动画;成绩公布板至少为7.50米宽,4.50米高。

(4)精确到百分之一秒的接力出发判断器;当使用自动计时摄像系统时,该系统可以作为接力出发判断器的补充;

(5)自动计趟器;

(6)分段成绩显示;

(7)总名次排列;

(8)误触板纠正器;

(9)自动充电器。

二、游泳赛事条件

(一)场馆、器材和设备条件:主办城市在其申办赛事申请中的比赛场地的大小、设施器材和位置在未取得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更改。

(二)后勤接待条件

(1)住宿条件:主办城市能容纳全部参赛人员的住宿,并确保城市内及周边地区的酒店客房数量及价格得到控制,并确保价格合理;

(2)交通条件:提供可靠的交通体系,应提供免费交通供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和媒体在游泳馆与驻地间往返使用;

(3)餐饮条件:赛事期间保证食品安全;

(4)医疗保障:赛事期间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5)供水、供电、通讯:赛事期间做好供水、供电、通讯工作。

(三)安保条件: 根据参赛运动员数量,由主办城市做好安保预案,安排适量的安保人员,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媒体宣传:根据赛事规模,配合进行媒体宣传工作。

三、达到《游泳赛事组织标准》中其它相关条件

附件2.U系列游泳赛事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U系列游泳赛事需要满足7—18岁各年龄组男、女共244项比赛项目,其中7—10岁组基本技术比赛项目、场地设置、裁判工作方法及竞赛规则与常规的比赛项目有所不同。

一、场地条件及要求

U系列游泳赛事除了可采用半自动计时系统计时外,其余场地条件及要求参照《游泳赛事组织标准》中的B级赛事标准执行。

二、U系列基本技术比赛场地条件及要求

1. 50米池场地设置

(1)水下标志:距出发端10米、15米、25米、30米、35米处放置颜色醒目、且不易上浮的标志线(物);

(2)池边标志:在池边10米、15米、25米、30米、35米处放置颜色醒目的标志物,如锥桶、三角警示牌等;

(3)仰泳标志线:在25米处悬挂仰泳滚翻标志线;

(4)召回线:距离泳池两端15米处悬挂召回线。

注:红色三角为池边标志物

2. 25米池场地标志设置

(1)水下标志:距出发端10米放置颜色醒目、且不易上浮的标志线(物);

(2)池边标志:在池边10米、15米、20米处放置颜色醒目的标志物,如锥桶、三角警示牌等;

(3)召回线:在距离出发端15米处悬挂召回线;

(4)标志线:在距离出发端20米处悬挂标志线。

注:红色三角为池边标志物

三、U系列竞赛器材

1. 发令枪(备用)2把;

2. 发令弹(备用)若干;

3. 发令烟屏(备用)1个(50米项目用);

4. 手提喇叭(备用)4只;

5. 水桶4只(涮泳镜用);

6. 运动员用衣箱30只;

7. 扩音设备(含麦克2只、CD机、功放等)1套;

8. 笔(签字笔、铅笔或圆珠笔)70支;

9. 夹板40个;

10. 秒表33只;

11. 单音口哨6只;

12. 赛场内桌椅(裁判、检录);

13.计算机3台(1台为手提电脑);

14.打印机2台;

15.A4幅面针式打印机一台(用于打印奖状);

16.接线板2-3只(根据场地决定线长);

17.复印机1+1台,(其中配备速印机1台);

18.A4复印纸;

19.A4两种颜色秩序册卡片纸(要求纸质偏硬,颜色可用淡红、淡黄、单绿等色的任意两种颜色,用于打印人工计时卡片);

20.日常办公用品(笔10、纸夹子5-10合、订书机2、胶水2-3、胶条5-7、卷剪刀2、尺子2、图钉5-10合、红色印台1个);

21.成绩公告栏(可用大公示板,磁心张贴板等);

22.报趟牌10付、摇铃10个;

23.对讲机10台;

24.各种警示、告示标志牌和基本技术比赛海报。

(1)比赛图解:

(2)基本技术比赛项目及规定:

25. 基本技术比赛器材

(1)A型板:

材质:EVA尺寸不超过:宽28厘米 X长 30厘米 x高3.5厘米(+0.5厘米)

(2)管棒:

材质:PVC材质的空心管棒。重量不小于:85克

尺寸:长不超过25厘米,直径:两头不超过3.5厘米,中间不超过2.5厘米

3、脚蹼:

图5 脚蹼

材质:全软硅胶制造

脚蹼直径(蹼鞋前端线至蹼外沿)小于4厘米(含4厘米)

说明:基本技术比赛器材的长宽高,一律以器材外沿为准。

四、U系列基本技术比赛裁判员设置

(一)基本技术比赛裁判员设置与竞赛规则规定相同(技术检查员除外)。

(二)技术检查员的设置

增设至8-10名,每侧4-5名,每条泳道安排1名;具体岗位分工由本场执行总裁判决定;除原有技术检查员,基本技术比赛时可由替补裁判、本场执行总裁判、终点端检查长、转身端检查长补足担任。

(三)增设2—3名志愿者在基本技术比赛中负责器材的发放及回收。

五、U 系列基本技术比赛各岗位裁判职责及工作方法

(一)执行总裁判

1. 技术比赛中,执行总裁判的职责及裁判工作方法基本不变。在每项技术比赛开始前提醒各组裁判员;赛中需担任技术检查员,注意观察运动员比赛情况,每组比赛结束及时观察两侧技术检查员给予的手势,是否有犯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2. 7—9岁组基本技术比赛均采用水下出发。两声长哨:第一声长哨示意运动员下水,第二声长哨示意运动员迅速游回出发端按照本项比赛规定做好出发准备,两声长哨须紧凑;

3.出发信号发出后,本场两名执行总裁判需担任技术检查员工作,对负责泳道的运动员全程检查是否有犯规动作;

4.每组比赛结束及时观察两侧技术检查员给予的手势,有犯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二)检录组

1.检录处布置安全需求,及时公布比赛进程,维持检录处秩序;

2.在检录时,按照基本技术比赛的项目,提醒运动员技术比赛相关规定;可采用提问方式,强化运动员对技术比赛的理解与认识;

3.第一检录处检录员负责检查自备脚蹼是否符合规定。

(三)技术检查

1.每组比赛开始前,执行总裁判发出短哨信号时,技术检查员根据比赛项目前往各自最佳观察位置,按照观察泳道的顺序依次排开,准备履行技术检查员的职责;

2.10岁组蝶泳、仰泳、自由泳基本技术比赛出发台出发时,两侧技术检查员站于距离出发端10米处,观察本泳道运动员出发后,头部是否在10米至15米区间内露出水面,同时负责观察本泳道运动员出发后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3.10岁组蛙泳技术基本比赛出发台出发时,两侧技术检查员站于距离出发端6——10米处,观察本泳道运动员出发后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4.使用器材池边出发时,两侧技术检查员站于距离出发端5米处,观察本泳道运动员出发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5.各泳式基本技术比赛进行时,技术检查员负责观察本泳道运动员,跟随在负责泳道运动员的侧后方进行观察;应避免受水面反光等因素的影响,视野要广、要准,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

6.各泳式基本技术比赛达到终点时,技术检查员要协助终点端检查员检查运动员达到终点时动作是否犯规;如果有犯规情况,及时报告执行裁判长;

7. 25米池各泳式基本技术比赛转身时,技术检查员要协助转身端检查员检查运动员转身时动作是否犯规;如果有犯规情况,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

8.每组比赛最后一名运动员到达终点后,技术检查员用手势回应执行裁判长;如果有犯规情况,及时报告执行裁判长,并将犯规情况标注在秩序册上,于本项比赛全部结束后,再填写犯规检查表交执行裁判长签字。

(四)转身检查员

1.出发端转身检查员检查运动员持器材出发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2.终点端转身检查员在运动员到达终点时,检查运动员持器材到达终点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3.25米池转身端检查员在运动员转身时,检查运动员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定。

(五)编排纪录组

在赛前打印基本技术比赛犯规检查表,并于开赛前发放到位;

(六)发令、终点检查、自动计时、人工计时、终点、宣告在基本技术比赛中职责及裁判工作方法不变;

(七)替补裁判员需明确基本技术比赛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比赛情况,随时准备替补上岗。

六、U系列基本技术比赛赛场秩序管理

1. 基本技术比赛参赛运动员年龄在7—10岁之间,运动员年龄较小,为确保基本技术赛场秩序及安全,严格管理赛场区域,在比赛中应相应增加志愿者人数;

2. 赛场内、外的安全管理,赛中进场时的引导,赛后离场时的疏导;

3. 比赛器材的摆放及回收,运动员比赛结束起水后,及时收取竞赛器材。避免器材散落在赛场中;

4. 所有人员须持有效证件进入赛场,安排好家长观赛区域,严禁家长进入竞赛区域;

5. 为防止摔伤或踩踏事故的发生,赛场内外需设置:“医务室引导牌”、“小心地滑”、“严禁拥挤”、“有序参赛”等醒目的警示牌;

6. 配备对讲机和视频监测设备;

7. 竞赛组织者要有应对意外和紧急情况的安全预案。

附件3.马拉松游泳赛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 马拉松游泳比赛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1、承办马拉松游泳比赛的所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竞赛组织、赛会经费、竞赛安全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2、在举办比赛期间承办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比如:公安、交通、卫生、防疾、气象、保险、海事局、港务局、红十字会、新闻媒体、企业赞助商等,保证马拉松游泳比赛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3、承办比赛的组织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法人资质。

4、凡是直接参与马拉松游泳比赛的医护人员、救生员、船(车)驾驶员等,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技能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证要求。

5、参加马拉松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年龄限制为最小14周岁。

6、马拉松游泳比赛的距离为10公里。

二、 马拉松游泳比赛的水域条件及要求

1、马拉松游泳比赛可在海洋、湖泊、江河任何一个开放的天然水域中,也可在一些专项的水域如水库或赛艇赛场等水域中进行。

2、马拉松游泳比赛,必须是在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

咸水或淡水的水域中进行,水域周围环境安全、水流缓慢切浪小,不得有旋涡、暗流、水下威胁物(如:动物、植物、暗礁等)、不得有化学生物或细菌污染,对运动员身体健康无伤害。在雨季雷电多发地区的水域不适合举办公开马拉松游泳比赛。

3、比赛水域的水温必须在16°-- 31°度之间。

4、比赛水域任何地方的水深不能少于1.4米。

5、比赛水域需得到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的认证,一般情况,需就水质洁净度及水域人身安全系数给予证明。

三、 马拉松游泳比赛场地条件及要求

马拉松游泳比赛场地是由陆上功能用房、水上比赛路线及水上专项设施设备三部分组成。

(一)陆上功能用房

陆上功能用房包括:裁判员、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会议室,男、女运动员更衣室(淋浴),卫生间,兴奋剂检测室,检录处,编排记录室,广播室,急救站,电动计时设备用房,观看终点录像回放用房,新闻发布室等。这些功能用房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是固定建筑,也可以是临时搭建或者是可移动帐篷,房间内须有外接电源和微信号覆盖,它的使用面积和房间数量应根据参赛人数多少来确定。

(二)比赛路线

马拉松游泳比赛应按照环形绕标方式游进(需提供清晰平面图),运动员从出发点出发以后,顺时针或逆时针环绕着长方型、

三角型或不规则型的路线游进,在游进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赛会设定的转弯点并绕过每一个转弯点的标识物,最后抵达终点。

(三)水上专项设施设备

1、出发点:马拉松游泳比赛出发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水中搭建一个长方形出发浮台,比赛开始运动员听到出发信号后,站在出发浮台上入水出发,运动员站在出发浮台的间隔应在50-60公分,出发浮台必须安全牢固,出发浮台的面积应根据实际参赛人数来确定;另一种是水中出发,水中出发使用的出发线(绳)必须牢固的固定在水中两端固定物上,参赛运动员在出发前在水中手握出发线(绳),运动员在水中出发的间隔应在50-60公分,听到出发信号后,放开出发线(绳)立即出发。

2、转弯点和补给台:马拉松游泳比赛时,在比赛线路上的转弯处(转弯点)必须设置标识物,所有转弯点的标识物高不得少于3米、直径不得少于2米(圆形、圆柱型、圆锥型等,辅助标识物可以小于此标准),每个标识物必须染色鲜明,让运动员能够清楚的看到,必须固定在水中,不得漂移。马拉松游泳比赛时,还须要在水域中搭建一处教练员为运动员补充能量的补给台,这个补给台必须固定在水中,不得漂移。根据比赛场地条件补给台可以和出发台共用,也可以在距离比赛线路最近地方搭建一个补给台,补给台的面积可根据参赛队伍的人数来确定。

3、终点:马拉松游泳比赛终点板(硬质板材)须牢固垂直

设在水中,终点触板的长度不得少于5米,触板的下沿距离水面约45公分左右,在终点板的两侧有两条向外延伸的喇叭口线,喇叭口线长50-80米,喇叭口线远端两侧需有固定的色泽鲜明的标识浮球,标识球的直径不得小于1米。在终点板的两侧区域须设有承受5-7人重量的平(浮)台,为裁判员记取运动员成绩和判断运动员抵达终点名次所用。

4、比赛用船:橡皮艇或摩托艇(外挂机的动力需10马力以上,外挂机的螺旋桨须安装防护罩),水上电单车,根据比赛参赛人数,确定裁判用船和救生用船的需要数量。

比赛用船标识旗,旗面高1、5米,宽0、5米,用不同染色区分用船的种类。

5、摆渡车(船):如果赛前检录区域距离运动员下水地点较远可安排环保摆渡车接送运动员。水中补给台距离岸边较远时,需安排船接送教练员往返。

四、比赛器材

(一)比赛专用器材:如:固定水中设施的锚、绳、沙袋;水上救生物品,救生衣、救生浮漂、杆、圈;对讲机(在5公里的范围内,连续待机4个小时)等。

(二)通用器材:

1、广播系统(大会用);

2、带有回放100个记取时间功能的计时秒表(裁判用);

3、电动计时计分系统,水下计时腕表(运动员用);

4、手提喇叭2-3个;5、水温测量计1-2个;

6、油性防水号码笔;7、板夹、笔;8、红、黄手旗(裁判长用);9、40X60公分小白板(裁判长用);10、口哨(裁判长用)11、桌、椅;12、录像机或小号平板电脑;13、发令枪(气笛);14、GBS测量仪;15、录音笔;16、运动员放衣(整理箱)箱;17、打印机;18、复印机;19、手提电脑;

五、人员配备

(一)裁判:执行总裁判长2-4人、计时(自动计时)3-6人、终点3-6人、检录2-4人、转弯检查4-5人、宣告1-2人、编排记录2-4人、发令1人、补给台监督1-2人、赛程检查1人、安全检查1人、医务官1人。

(二)安全:医护人员、救生人员、驾驶员除必须具有国家职业资质外,参加人数应根据参赛运动员的人数来配备。

(三)参加竞赛组织需要的志愿者人数,应根据参赛人和比赛规模确定。

六、马拉松游泳比赛安全条件及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参赛人员报到时,必须委派专人审验参赛运动员所提供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必须审验和接收参与比赛的运动员提交给组委会经本人签字的自愿参赛责任保证书(样式另附),对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的运动员,将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国际比赛对参赛者的要求,需按照国际单项组织规定办理)。

(二)承办单位必须为参赛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承办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向全体活动参与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讲授自我救助的方法和应急措施,让每一个参与者都清楚的了解,比赛水域的环境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主办单位要对举办比赛的场地、救生器材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对组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比赛中拟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在比赛期间的必须保证所有参赛人员的安全

1、在自然水域中举办马拉松游泳比赛的终点处和易发生事故地区,必须配备急救车,选派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氧气袋、人工复苏器、携带型人工呼吸面罩、急救包箱等急救药品和器材。

在举办比赛现场必须设有标识明显的紧急急救专用通道。

2、急救车、医务人员、救生员和救生船在没有到达指定岗位时,比赛不得进行。

3、救生员和救生船配备的数量,要根据水域的实际情况、比赛的距离、每一组下水的人数、性别、年龄组别、水平能力来决定。

4、救生船是救生专用船只,必须有足够的能力保证比赛全程的救护任务。在救生船上,除驾驶人员和指定救生员之外,其它人员不得上船。救生船特别是带有螺旋桨的船只,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和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

5、陆上急救车必须停靠在距离水域最近的地方,应该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畅通无阻的将需要急救的运动员送到急救中心。

6、如果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竞技游泳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游泳赛事活动中的赛风赛纪监督和管理,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赛事组委会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赛事活动的比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二)恪尽职守、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游泳竞赛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精心组织。

第三条 运动队和运动员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平竞争、公正竞赛;

(二)不在参赛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三)不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四)不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员正常执法;

(五)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六)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等各项法规、规定,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第四条 裁判员和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体育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公正竞赛”的原则开展执裁相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

(二)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法;

(三)裁判员在赛事期间须做到:

1. 认真学习游泳规则规程和裁判法,完善执裁方法;

2. 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各种裁判员培训,熟悉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 赛前要详细制定工作程序、方案及预案,认真检查各项设施设备和比赛所用器材,认真完成赛前裁判员实习;

4. 赛中要严肃认真、公正执裁,及时准确地记取和公布比赛成绩,处理好比赛中的突发事件;

5. 赛后要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总结上报选派单位;

6.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7. 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得体,待人真诚礼貌;

8. 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 组委会的组织工作须做到

(一)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及赛事的竞赛规则规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相关审批报备手续;

(二)在游泳赛事的宣传、报名、参赛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所有参赛者的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参赛者公平公正、诚信参赛的比赛理念;

(三)按照《游泳赛事组织标准》认真做好赛事组织、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精彩圆满。

第六条 违反赛风赛纪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在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组委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委会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工作人员资格等处罚;

1. 运动队(员)在比赛期间出现严重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工作人员制止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 组委会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运动员没有按照要求协助进行兴奋剂检查的;

3. 组委会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管理不力或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缺乏预案,导致比赛出现严重问题的;

4. 擅离职守,违反其它赛风赛纪规定的。

(二)参赛运动员出现冒名顶替参赛、弄虚作假以谋求赛事名次奖金、运动员等级达级等情况的,组委会以及中国游泳协会将对其进行处罚;

1. 取消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在该赛事中所取得的比赛成绩和名次;

2. 取消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参加本次游泳赛事余下的比赛资格

3. 情节严重的,两年内禁止该参赛者及被冒名顶替参赛者参加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赛事;

4. 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向其办理等级运动员证书的有关体育局致函公布处理结果。

(三)在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赛者暂停比赛资格、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1. 以虚假年龄或虚假身份报名的;

2. 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和佩戴号码标志的;

3. 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的;

4.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按照比赛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由组委会给予裁判员、竞赛辅助人员通报批评、取消执裁资格等处罚;

1. 徇私舞弊,执法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2. 裁判员出现非技术性的、严重的错判、漏判、弄虚作假等,参赛者反应强烈的;

3. 无故不参加裁判员赛前培训考试和赛前实习或在比赛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的;

4. 其它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按照中国游泳协会及组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赛事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游泳协会负责解释。

游泳赛区反兴奋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防止在游泳赛事活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游泳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游泳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

第三条游泳赛区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

第四条检测结果阳性

在游泳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为检测结果阳,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五条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游泳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六条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游泳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环节,包括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干扰兴奋剂检查、破坏样本完整性、妨害证人作证等,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游泳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赛外禁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条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交易,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一条对游泳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赛内对游泳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二条 组织使用兴奋剂

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包庇兴奋剂违规,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为组织使用兴奋剂;组织使用兴奋剂,或者以上述方式帮助处于禁赛期的当事人违规参加比赛或其他体育活动,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三条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 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

(二)虽未处于禁赛期,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实构成兴奋剂违规的;

(三)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期限以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或者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存续期较长的一个为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中国游泳协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相关章程负责游泳赛事活动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游泳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游泳协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提高游泳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六条 游泳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七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游泳训练场所、游泳竞赛场所、游泳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游泳赛事活动组委会须按《游泳赛事组织标准》做好反兴奋剂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个人项目取消比赛成绩及其他收益

个人项目赛内检查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应当取消运动员在该项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并收回奖牌、积分和奖金等。赛内或赛外检查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还应当取消自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发生之日起,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前运动员所取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并收回奖牌、积分和奖金等。在赛事期间发生的或与赛事有关的兴奋剂违规,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取消运动员在该赛事中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并收回奖牌、积分和奖金等。运动员样本采集之前的其他比赛检测结果为阴性,或者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不取消该赛事其他比赛的个人成绩。

第二十条游泳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被核实为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兴奋剂管制通则》,将被处以禁赛处罚,禁赛期按《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七章处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处于禁赛期的游泳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按照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管理权限提出补充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游泳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赛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管理

1.凡有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经费开支都必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 承办方必须认真按要求填报预、决算明细表;

2.预、决算明细表需加盖公章和填表人个人章。拨款发票开具: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3.拨款发票和决算明细表一同上报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4.决算明细表支出合计少于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数目,则余款要求退回;

5.各赛区必须自觉遵守游泳赛事主办、承办方协议,履行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理使用拔款经费;

6. 各赛区要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合理开支各类支出;

7.凡有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经费的承办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财务专项审计。

二、赛区自筹资金的使用管理

1.赛区自筹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严禁建立小金库和帐外帐;

3.自觉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样表

xxxxxxxxxx比赛预、决算明细表

时间:年月日

地点:

人数:约人

其中:运、教员人

工作人员人

其他人员人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收入合计

其中:游泳中心拨款

自费负担经费

2

支出合计

其中:伙食费

住宿费

营养费

差旅费

宣传费

资料费

器材费

办公费

裁判、工作人员补助

其他费用

3

经费结余

说明:1.该结算表属游泳中心划拨竞赛费、集训费、会议费决算通用表格,各承办单位可视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填列。

2.自费负担经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自费负担人数、项目、标准。

填表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填表人:填表时间:

游泳赛事活动赛区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全国游泳竞赛计划内的各项游泳赛事活动列入当年度赛区考评范围。

二、考评主要内容

(一)赛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促进当地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赛区在承办游泳赛事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严格履行游泳竞赛协议,按照《游泳赛事组织标准》认真组织积极筹办

(三)在竞赛体制改革和发展上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办赛特色鲜明,竞赛质量和竞赛效益突出;

(四)竞赛组织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赛区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严格遵守体育道德,竞赛风气端正;

(五)赛区为参赛人员提供良好的办赛条件,场地器材规范标准,交通方便快捷,饮食干净卫生,住宿条件良好,后勤服务热情周到,有利于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

(六)重视赛区的宣传工作,赛场观众热情、友好;

(七)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竞赛经费,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八)比赛期间制定并严格执行赛区安全防范规定,确保安全第一

(九)认真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和禁用药物的有关规定;

(十)未发生严重违反赛风、赛纪事件。

三、考评办法

(一)由赛事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赛区的考评工作

1. 每结束一场赛事,应由赛事服务对象对赛事本身举办情况进行反馈,以表格为或问卷形式,统一下发至各代表队教练、领队和参赛运动员,直接对赛事满意度打分。考评分值占30%。

2. 技术代表、仲裁委员、执行总裁对赛区组织工作、吃住行、场地条件、观众等硬件条件做评估打分。考评分值占50%。

3. 赛后一周内赛区向总局递交本赛区竞赛工作总结。评选分值占20%。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1. 赛前工作完成情况(6%)

(1) 赛区场馆、住宿情况的选择原因和评估情况;

(2) 交通情况、城市环境情况的说明;

(3) 裁判员的邀请与选择依据;

(4) 赛前裁判员培训工作;

(5) 赛事医疗、后勤保障、赛区安保工作的情况说明;

(6) 突发紧急事件预案;

(7) 赛事宣传工作。

2. 赛中工作完成情况(8%)

(1)严格遵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运动队接待的食宿情况;

(3)赛中出现的不可控因素处理情况;

(4)保证赛事所需的及时补给;

(5)反兴奋剂工作的完成情况。

3. 赛后工作完成情况(6%)

(1)完成成绩册印发工作;

(2)出现各类问题的汇总与总结;

(3)今后需要注意的工作重点;

(4)对后续存在问题的处理。

四、考评结果

经综合考评后,确定并公布当年度游泳赛事活动赛区考评结果。该结果将作为优先承办下年度赛事和评定全国游泳赛事活动优秀赛区的主要依据。

附件:

游泳赛事活动考评问卷表

代表队名称

填表人职务(领队、教练、运动员)

赛事级别(U系列、锦标赛)

项目(游泳、游泳马拉松)

1.您对于比赛场馆的满意度,场馆是否标准规范,卫生?

A. 非常满意(4分) B.满意(2分)C.一般(1分)D.不满意(0分)

2.您对于食宿条件的满意度,食宿是否卫生,干净?

A .非常满意(4分) B.满意(2分)C.一般(1分)D.不满意(0分)

3.您对于大会医疗保障和后勤服务的满意度,服务是否专业,热情、周到?

A. 非常满意(4分 B.满意(2分) C.一般(1分) D.不满意(0分)

4.您对于赛会的交通情况的满意度,住宿到赛场交通是否便利?

A. 非常满意(4分)B.满意(2分)C.一般(1分) D.不满意(0分)

5.您觉得大会对本次比赛的宣传是否到位,观众、媒体的参与度如何?

A. 参与度高(4分) B.一般(2分) C.参与度低(1分)

6.您对本次竞赛组织是否满意,是否专业,公平、公证?

A. 非常满意(分) B.满意(2分) C.一般(1分) D.不满意(0分)

7.您对于本次比赛场馆及下榻酒店的安保工作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4分)B.满意(2分) C.一般(1分)D.不满意(0分)

8.您对于本次大会的应急事故处理办法是否满意?

A.无事故(4分)B.满意(2分) C.一般(1分) D.不满意(0分)

9.您觉得本次赛事的组织是否过于铺张浪费,制造不必要的噱头?

A.否(4分) B.一般(2分) C.是(1分)

10.您对于本次比赛整体运行的流畅度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4分) B.满意(2分) C.一般(1分)D.不满意(0分)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

2015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全国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各全国单项协会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三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各全国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八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对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地方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开展全国性职业联赛的全国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职业联赛裁判员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废止。

游泳国家级裁判员认证、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国家级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游泳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注册、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游泳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证内容和标准

游泳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游泳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并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游泳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竞赛两次或省级竞赛执行总裁判两次的执裁经历,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游泳竞赛的裁判工作;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参加过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授课的业务培训,经省市区游泳协会考核合格者,可推荐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认证条件和考试内容见附件。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一般毎年一次。

二、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游泳国家级裁判员享有的权利:参加全国各类游泳比赛裁判工作;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游泳国家级裁判员应承担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进一步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认真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服从管理,自觉参加裁判员的注册。

三、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培训管理

(一)注册管理制度

1. 游泳国家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注册时限为两年注册一次。

2. 国家和地方游泳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括以下内容:

(1)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2)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和业务培训及考评记录;

(3)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3.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游泳竞赛的执裁工作。

(二)培训管理制度

1.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或委托地方裁委会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中青年骨干裁判业务培训班,建立全国中青年骨干裁判员数据库。

2.省级游泳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委员担任主讲的游泳裁判培训班。国家级裁判员参加二年一次的业务培训后方可参加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注册。

3.参加培训班的一级裁判员考试成绩优秀者(符合报考国家级裁判条件的)可优先参加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

四、考核办法

中国游泳协会、各省、市、区游泳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在注册的2年周期内,注册裁判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参加全国各类比赛执裁工作1次或每年担任省级比赛执裁工作1次以上;

2.参加过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委员担任主讲的游泳裁判业务培训1次以上;

3.能独立组织和执裁游泳竞赛的裁判工作。

如若在周期内没有执裁、培训记录,则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级裁判技术等级。

考评工作由各省级游泳协会裁委会具体负责,对考评工作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或减少认证名额。

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将暂缓注册或取消注册。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负责对全国性游泳赛事中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地方性游泳赛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由各地方游泳协会裁委会负责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并需将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决定报中国游泳协会备案。

附件:

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认证条件和考试内容

一、报考条件

(一)各省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一级游泳裁判员。

(二)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者。

(四)熟悉掌握本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并能熟练准确运用者。

(五)一级裁判员报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至少有三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经历计算以授予一级裁判员证书年度开始);

2. 自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之日起,至少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下游泳比赛裁判工作6次或参加全国性或全国性以上游泳比赛裁判工作3次;

3. 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由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赛事(指派或自费)或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委员讲课的培训班;

4. 必须担任过2次省级游泳比赛的执行总裁判以上职务或2次总局游泳中心主办的游泳比赛裁判员以上职务;

5. 在裁判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6. 无执行总裁判签字的裁判工作经历无效。临场裁判工作实践考试职务不作为该裁判的工作经历。

二、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及裁判法(游泳及马拉松游泳);

2. 有关我国和世界的游泳常识;

3.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员守则。

(二)英语考试

1. 范围:由中国游泳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颁布的国家级游泳裁判英语考试复习提纲。

2. 要求

(1)36岁以上者应具备掌握英语术语阅读和书写,以及翻译简单的日常生活用语的能力;

(2)35岁以下者应掌握游泳规则中英语术语词汇,翻译日常生活用语,并能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如英语水平较高,可自荐参加英语面试考试,合格者将被列入游泳裁判员特殊人才队伍。

(三)技能测试:100米测试(泳式不限)。

(四)实践考试:临场裁判工作的实践考试。

(五)各项考试成绩比例

1. 36岁以上者的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0%;技能测试合格。

2. 35岁以下者理论考试成绩占55%,实践考试成绩占30%,英语考试成绩占15%。技能测试合格。

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实施细则

为规范游泳竞赛中裁判员选派与执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的督导作用,促进游泳裁判员选派工作的客观有效,促进游泳裁判员执裁工作的专业公正,推动我国游泳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现依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执行总裁判、裁判员等。

第二条 加强对游泳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游泳中心依据《裁判员管理办法》,对国家级及以上的裁判员和竞赛计划中各项赛事的裁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游泳中心依据本细则于游泳比赛前,通过公开选派和各省级(直辖市)游泳协会推荐的方式拟定裁判员,并在赛前进行公示。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执裁经验丰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则不得选派该名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四)就近原则

全国各项游泳竞赛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派距离主办地就近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四条裁判员选派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游泳竞赛裁判工作;

(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及各类全国游泳比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执行总裁判、发令、电动计时长、编排记录长、检录长、宣告等岗位,统一由游泳中心或游泳裁委会负责选派。选派时需要优先考虑至少有过两年以上在重大比赛中担任过相应岗位执裁工作经历的裁判员;

(三)选派裁判员需要考虑老、中、轻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发挥各年龄段的执裁优势,促进游泳裁判队伍的有序发展,确保比赛圆满;

(四)选派裁判能够胜任各裁判岗位工作,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同时在各省、市级游泳比赛中担任主要岗位的骨干裁判;

(五)有计算机或外语方面特长的裁判员优先推荐。

第五条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根据《游泳赛事组织标准》和主办、承办单位赛事协议的相关约定,由游泳中心或其委托的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计划;

(二)各省级(直辖市)游泳协会负责推荐本地区的裁判员,根据要求及时将拟推荐的裁判员名单报送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必要时,推荐的裁判员需征求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游泳裁委会负责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并确定选派裁判名单报送游泳中心;

(四)选派裁判名单需要于比赛前在中国游泳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遵照游泳中心的要求做好各项赛前准备工作,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五)所有上岗的裁判员都必须参加赛前的培训学习和相关的考试。凡无故迟到和未参加赛前培训学习、考试的裁判员不予安排裁判岗位。

第六条临场裁判员工作安排程序

(一)执行总裁判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名单中,以业务水平、专项特长、岗位要求等具体情况安排裁判员工作,并征求游泳中心和技术代表的意见;

(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游泳中心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赛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处罚条件

依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14〕号)执行。

第九条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各省市游泳协会严禁违规违纪推荐、选派裁判员,一经发现,上报游泳中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竞赛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执行总裁判等被总局游泳中心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条总局游泳中心确保申诉举报渠道畅通,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国家游泳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